国内“微博第一案”:周鸿祎被判侵权赔金山8万,引来一片媒体关注,特别是网络媒体。更多的人则是忽然感到一种淡淡的忧虑和小小的恐惧,似乎在打开网络开始新一天的“微生活”时,有点犹豫了:这样发行吗,会不会是“名誉侵权”,会不会被推上被告席。之所以形成这种状态其实就是这起所谓的“微博第一案”因被高度关注而带来的副产品,而这种副产品并不是该案本身所带来的,而是本案的“微题大作”带来的。
名誉侵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侵权,侵权赔偿也不过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赔偿。媒体对判决的多方位解读,才出现了让人感到发微博只要涉及到批评或者揭露就是侵权,就要赔偿,或者一旦遭到起诉,只要我的粉丝够多,就有可能产生更大赔偿错觉。
事实上,微博仅仅是一种平台,即使没有微博,任何形式的侵犯名誉权都是一样的性质,只是有了微博,才会让人们感到怎样去评判微博的性质。事实上,微博的性质不管是一个个人平台还是一种开放性的“准媒体”,他都不会因此而影响微博内容的性质,只要微博的内容不具有侵权性质,你通过什么形式发布并不重要,假如说你对一个人正确的、客观的评价,即便是通过正式的媒体也不会构成侵权,反之,你对一个人侮辱性的诽谤和诋毁,不管你通过什么介质,则都可能构成侵权,甚至犯罪。可见发布内容的性质决定了侵权是否成立,而不是发布的平台决定是否担责。
有意思的是法院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审判的同时,也饶有兴趣的对微博的特性、法律责任、名人微博的自律、如何评估微博发言的危害性等都首次进行了司法评判。海淀法院认为: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
显然,包括法院在内,都把本案的的焦点从发布言论的内容转移到微博这种形式,显得很有与时俱进的眼光,似乎是一个新型案件的里程碑式判决,但是,这就偏离主线了。
的确,金山控告指出周鸿祎的言论导致第二天金山股价市值下跌6亿港币的事实是客观的,但法院也认为“难以认定与金山软件的股价下跌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也有人认为“我们能隐约地看到具有影响力的公共人物,其微博的威力之大和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之低。”可是我们是否反过来想一想,如果是一个公众人物在微博上首发并且是大肆发布三聚氰胺的内幕,揭露“瘦肉精”的秘密,他会被告侵权吗?而这时我们是不是会感到这时公众人物的影响力是多么重要。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微博,不是粉丝多少,更不是网友评价。而是内容的真实、客观。
所以在这种意义上来看,法院对微博的“首次定性”特别是认为周鸿祎作为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他将对竞争对手的负面评价公之于众时,更应三思而行,克制而为,对其微博言论自由的限制要高于普通网民的观点略显“疾物以矫情”。至于“微博言论空间对普通人宽,对公众人物严”也不易把握,谁是公众人物,谁不是公众人物难以认定。本案来看,不过是两个竞争对手之间的“互掐”而已。掐伤一个,伤人者赔钱理所当然。本与微博无关。
作者:朱明勇律师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 1501058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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