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和许多企业接触的过程中,发现很多老板对劳资关系都有一种困惑难说的感觉。特别是在生产加工业、商贸零售业,表现得尤为突出。
老板们经常抱怨:我们这些当老板的都他妈咋的啦,好心都没好报呀!当初到我这里来的时候,说得好好的,这回头就翻脸了;你看当初还是看在某局长的面,我才答应到我这来的,就为个社保,把我给告了;来的时候,好好的,一不高兴,拍屁股就走了,我叫爷都不行啦;瞧,这还是我的小姨子,我孩子的姨姨,翻脸不认人,连她姐姐都告……
凡此种种,不必再行列举。
我归纳起来,劳资纠纷的风险存在于以下几个阶段:招聘阶段、入职阶段、试用阶段、在职阶段、离职阶段、仲裁诉讼阶段。
各阶段的风险表现形式都是不一样的。
招聘阶段的风险可能有:学历、工作经历是否真实,学历虽然不是很重要,但一个工作经历对人生是有影响的;年龄是否达到劳动年龄段,低于18岁或者超过了60岁都要特别慎重;身体健康吗?是否存在有不适宜工作的疾病,别一上班都倒了,算工伤;与其他单位是否存在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对流动性的大的带有技术性的专业技术工人,更要核查,别被追过来,连带赔偿;对工程技术人员或者专业销售人员,要看是否有竞业限制;拟聘外国人的或台港澳地区人的,事先还要查看是否有就业许可。
入职阶段的风险可能有: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如何告知的;涉及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的公示问题,公示没有,如何公示的;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期限(含试用期)、岗位、工资、休假、社保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地址电话的确认等;还有专项培训的服务期、违约金以及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是如何约定的。
试用阶段、在职阶段、离职阶段的劳资风险主要有:试用期限、工资支付、加薪与否、岗位变动还是职位升迁、社保参保手续的办理、缴费标准、拍屁股走人如何应对、让他滚蛋辞退开除解除还是怎么办、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私下沟通还是公开说明、书面通知还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临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商业保险合适吗、劳务派遣就不管了吗、工会组织就不好吗、个别串联怎么办、积极应对(及时打压)还是起诉了再说等等。
慨而言之,劳资双方可能产生纠纷的风险集中体现在:合同、工资、社保、工伤、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些方面。对这些风险防范的措施,很多律师专家都讲了很多,这些措施办法都是很有用的。不管什么样的措施,都有一个共同点:证据意识,如告知签收,承诺签字等。
我时常在想,1995年施行劳动法,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之前的劳动者是主人,之后就不是了吗?难道你还愿意回到那个主人时代?所以,这里面有个“统一”的问题,这些“对立”是统一中的对立。我曾演讲《公司与员工:利益共同体》就是从这个角度来讲的。有意防范,保留证据,十分必要;员工有尊严地打工,能够互相体谅、相互尊重,和谐共荣,更为重要。须知,这不是思想工作,而是管理工作啊。(文/罗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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