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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还须良药医

2011年05月1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解决征地拆迁中的一幕又一幕悲剧要靠法律

作为一位致力于征地拆迁法律实务的专业律师,对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过程中激烈矛盾冲突频发背后的实质问题感触颇深。解决目前激烈矛盾频发局面,不能靠官,不能靠民,不能靠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指标不治本,不能靠修修补补,温和改良,将“拆迁”改称“征收”。不能靠新近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要靠法律。征地拆迁必须要真正回归物权法层面,必须大动真格修改《土地管理法》,并辅以配套法律、法规规定。如此,激烈矛盾冲突局面方才能够得到缓解。但是要根本消除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冲突不可能,因为我国还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我国的经济、政治和司法体制改革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还很不成熟完善。政府凭借强权与民争利,充当着急功近利的主要角色。

早在新《条例》刚刚施行之初,有不少人,甚至是个别知名的征地拆迁专业律师,对《条例》鼓掌叫好,认为从所谓的公共利益出发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征收的新《条例》,可以终结旧条例带来的拆迁恶剧。本律师不以为然,原因是新《条例》条文规定看似很好,但仍属于行政法规,具体要由地方政府执行。这种将具体实施的大权交给地方政府,却不对地方政府的肆意滥权进行制约监督的法规,其社会施行效果未必会好。目前接连出现的自焚事件就是明证。国务院作为全国地方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不便于一概否定地方政府的利益和做法,作为地市一级的地方政府,是无论如何不愿从根本上制约其县、区级政府滥权的,况且,同是行使极易膨胀的行政权的政府机关,只有层级的不同,没有本质的不同,如何愿意断了地方政府的卖地钱呢?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的拆迁,新《条例》未规定明确适用,给了地方政府假借城中村改造等名义,按照集体土进行滥权征地拆迁的可乘之机。特别恶劣的是,新《条例》将法院的强制司法权纳入其中,为地方政府的行政滥权撑腰打气,按照目前的司法体制,法院的司法权必然成为极度膨胀的行政权的牺牲品,必然成为征地拆迁的最大帮凶,最高人民法院不愿介入拆迁的愿望终不得实现。正是法院之前不愿介入征地拆迁,于是由本律师代理的许多起拆迁征地案,某市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拖延不立案受理,省级法院督促督办,他们仍然不立案,被征地拆迁人的权益至今无法保障实现。法院的作用是,当争议对地方政府征地拆迁有利时,法院以司法强制机关出现;当争议对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老百姓有利,法院缩头不出现。

前几天,凤凰网登载江苏省邳州市野蛮征地拆迁的视频,本律师撰文评论,认为之所以出现野蛮征地拆迁,民众拼死抗争的局面,主要是目前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只是规定了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须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于之前的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等等这些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程序的应当作为,以及批准转用后地方政府实际的批准征用,实际的补偿安置等这些真正关乎农民、居民切身利益的法定程序、法定行为进行,却缺乏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制约制度保障。按理讲,这些监督制约制度可以由与地方人民政府同级的人大常委会行使。但是我国特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绝大多数来自于同级人民政府,天然的行政权思维,天然的权力意识联系,使他们难以履行监督制约职责。个别地方出现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侵害老百姓权益的事件,标明该机构不宜代行监督职责。有人曾提议由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监督。本律师认为财政部门的监督等于地方政府自己监督自己,极其乏力。为保证行政权行使的连续性,不得已,还是以上提一级或者二级的政府监督为好。面积极大的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由省级政府监督,面积较大的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由地市级政府监督。如此,可以部分地减缓矛盾对抗。

不管怎么说,地市、县区级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滥权必须限制,单靠行政法规不行,要靠物权法层面上的《土地管理法》动真格大修订来制约。只有制定了一部行之有效的土地法律,目前征地拆迁的一幕又一幕悲剧才可能逐渐减缓。

重症还需良药医。重症就是征地拆迁中被激化的流血生命抗争矛盾,良药就是行之有效的土地法。呼唤全新的《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

(姚万朝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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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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