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组织实施——兼与王才亮律师商榷
近期,看到律师同行王才亮提出的一个观点: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政府的征收决定引起物权变化的,自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变化。这就导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旦被征收,自征收文件公开时起,其土地所有权即变化为国有土地,完全可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否则便不能拆迁。
可见所谓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本来就是伪命题。
我不太同意他的观点,借此机会和大家交流交流。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在征收土地制度设立时,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征收制度,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根据《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两者在对土地、房屋安置补偿的程序是截然不同的。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上述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集体土地来讲就是《土地管理法》。
因此王才亮律师提到的“中国就只有国有土地征收,没有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是伪命题”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王律师对物权法征收决定后,就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予以补偿的理解,也很难认同。
因为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那么征收决定是什么时间生效呢?王利明教授认为:“必须符合了《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征收决定才能生效。”《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讲,必须在农民的土地和房屋在得到实际安置补偿之后,征收决定才生效。这个解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就有类似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权人,对于其土地之权利义务,于应受之补偿发给完竣时终止,在补偿费未发给完竣之前,有继续使用土地之权。”
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依法仍然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予以补偿。
(闫拥军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