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藏家郭庆祥在《文汇报》所写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批评画家范曾“流水线作画”,范曾去年10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郭庆祥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近日,北京昌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郭庆祥文章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要求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人民币7万元。
判决一出,在艺术评论界激起千层浪。很多评论家质疑:艺术批评怎么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艺术批评不等于人格贬低,艺术批评也要掌握一个度,超过这个度就越过了法律的雷池。
艺术需要批评,没有批评就没有进步。艺术批评的对象是艺术,而非创作艺术的主体。主体创作的艺术必然反映出艺术的特点、价值取向、风格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评论家完全可以评头论足,进行批判、评论、欣赏、推崇,这是对艺术本身的批评,没有法律的界限。这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表现,也是艺术发展的需要。
但是,我们往往模糊甚至忽视了一个界限,那就是艺术本身和主体人格的区分。
法律规定并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还包括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其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如果我们的评论家使用了贬低人格权的语言而不是批评艺术的语言,就有侵权的嫌疑。当然,如果仅仅是轻微的贬低,没有给他人带来明显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也不会构成侵权。这里就需要掌握一个度,这个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时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本人不对上述判决的结果进行评论,只是为了阐述一个观点:艺术批评不等于人格贬低。也是给那些善意的批评家提个醒,以免官司惹身。
作者:张刚律师,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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