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5月1日起,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将醉驾行为入刑可谓是立法者强力遏制饮酒驾驶给他人带来的危害,顺应民意之举,也充分说明醉驾是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对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然而新法实施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却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却做出了不尽相同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认为,要考虑《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对情节轻微的醉酒驾车者可不入刑;公安部则表示,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场与公安机关似乎一致,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方就会一律起诉,而不会考虑情节的轻重。
由于上述三家统管法律实施的部门尚未统一分歧,并向公众澄清,以正视听,目前已导致一些省份对抓到的醉驾者迟迟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已有宣判案例的一些地方似乎也露出观望之意。
在笔者看来,立法者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刑期、具体罚金,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情节轻微与情节严重的区别对待问题。我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在这一处罚幅度之内,法官自然会根据情节是否轻微或者严重做出一个相对应的判罚。再说,《刑法》总则第13条也并不是当然适用于所有的分则法条。
除法律部门对法律解读存有分歧外,在笔者看来,其实还有法外因素阻碍着上述法律的实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看来,醉驾被刑事处罚后,更严重的后果是会丢官、丢职、丢饭碗。
可以想象,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情观念在社会生态中几乎占主导的国度中,如果一个有一官半职者,或者享受垄断性企业高工资高福利的在职人员醉酒驾驶被抓,一定会有受请托者积极为其行说情开脱,网开一面,徇私枉法之事,而这股力量估计也将会呈常态化地与维护法律的力量进行角力比赛。
原创:魏海渊律师 联系方式1350973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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