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的陈某2009年在广东制造冰毒过程中被现场抓获,现场查获制造冰毒的半成品——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约100公斤,并且经查明系共4次生产毒品,系多次制造毒品。并系第一主犯,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最终结果不仅没有被判处死刑、而只是无期徒刑。(孙中伟律师可提供刑事判决书核实)而其中核心原因应当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液态冰毒不作含量鉴定的情况说明》这一证据。内容如下:由于本案所缴获的冰毒品绝大部分是液态,经商刑事技术检验部门,我省现时还没有制定液态冰毒的含量鉴定办法而无法鉴定。对缴获341克二甲基苯丙胺的粉状毒品,目前我省也没有相应的含量鉴定办法。因此,也无法对其进行含量鉴定。
根据现行规定:毒品犯罪如果没有作含量鉴定,一般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此本案中制造冰毒100公斤的陈某只被判处无期徒型就是合法的了。
孙中伟律师认为:“液态冰毒不作含量鉴定”这一规定、除了广东省之外,现我没有调查过有多少省市也和广东一样,对此不作毒品含量鉴定,这将意味着不论你涉及毒品多少数量,仅因为“液态冰毒不作含量鉴定”而就完全可以免除死刑。法律的这一漏洞虽然对于打击毒品犯罪、开展禁毒斗争是很不利的。但是,孙中伟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没有来得及修改之前,对于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却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进行辩护,以成功免除死刑。熟练运用现行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来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辩护就是律师的天职,律师对法律漏洞的不断运用同时也在促使法律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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