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律师在承办的多起制造冰毒的毒品案件中,经常发现被告人大多数是在制造过程中被抓获,即还未制成成品冰毒,而还处于毒品的半成品状态,而不少公安机关及法院却独创称之为“液体冰毒”,
孙中伟律师认为,这种法院的这种认定是错误的,也是对被告人明显不利的,因此孙中伟在最近所承办的一起制造毒品死刑案件中,创造性大胆提出:天下没有“液体冰毒”,法院认定为“液体冰毒”属认定事实错误的辩护观点,最后成功被法院采纳,将“液体冰毒”改称为“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从而辩护成功。主要辩护论述观点如下:
第一、本案中将查获的毒品错误称为“液体冰毒”属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错误,必将导致量刑错误,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经在多种百科全书中查询“冰毒”一词的释义,“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故被称为“冰”(Ice)。”因此,“冰毒”只能是纯白结晶体的甲基苯丙胺,而不可能是液体,如果不是结晶体而只是液体就不可能称之为“冰毒”,天底下就不可能有所谓的“液体冰毒”,天底下所有的“冰毒”都只能是结晶体的。
经查询多种百科全书,均没有发现“液体冰毒”一词的说法,“液体冰毒”不是法律名词,也不是生化名词,“液体冰毒”一词不应出现在严肃的法院判决文书上。
二、查获的毒品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最多只能称为“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或称为“冰毒”的半成品,而不能称之为“液体冰毒”。
(孙中伟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