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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充警察发艳照赚取人气是否触刑

2012年12月12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为赚点击率,23岁的女平面模特王某冒充警察,在微博上发布不雅照片及言论。微博经多次转发,受到网友质疑及批评。

丰台法院今天上午通报,因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该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据悉,王某也成为因冒充警察发帖获刑的第一人。

王某 为了提高自己微博的点击率,上传了几张穿着警服,但有艳照嫌疑的照片,“第一张女孩穿着警服,英气十足;第二张女孩穿着比基尼坐在浴缸边,警服则被挂在墙上作为背景;第三张女孩上身穿着警服,正往脚上套黑丝袜。”

北京丰台警察将王某抓获,检察机关向法院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本网站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所谓招摇撞骗罪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公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中“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是构成本罪不可缺少的要件,谋取的利益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

王某的行为中,缺少相应的主观要件。在庭审中,公诉人向王某发问:“为什么要以警察身份发微博?”王某回答:“就是觉得挺好玩的。提高知名度,让别人看一下我的照片,赚取点击率。”显然,王某发布照片的动机是图好玩,看到多数评论是骂她的时候,主动删除了微博和照片。王某发布艳照和微博目的是为了提高微博的点击率,提升人气,这目的算不上是非法目的。再深入 点讲,王某是个平面设计师,其在微博上的人气只是关于其“警察身份”的人气,这个人气应该不会给他带来平面设计业务上的知名度和业务来源。也就是说,王某不可能通过虚构的警察身份的人气给她带来任何现实的名誉和利益。

所以,王某的行为自然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也不构成其他罪名。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李光清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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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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