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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公司申请“刘翔”商标遭拒,浅谈商标申请原则

2013年01月23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2006年5月,作为“翔飞人”的赞助商,耐克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在服装类注册使用“刘翔”二字作为商标,没有获得商标局公告,被驳回申请,理由是“1986年7月,一家名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向商评委申请注册“刘翔牌”商标成功,申请注册的种类为也为服装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 年。”如今耐克公司的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上述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决定,引发了一系列法律诉讼。耐克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将商评委告上北京一中院,现如今又上诉于北京市高级法院。

看到这件事情,作为一名专业从事知识产权事务的律师,谈谈我对这件事的看法。

我国法律对商标的申请有两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商标注册专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做为刘翔,他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甚至作为商标使用都是可以的,但是因为他没有注册,依照法律他不能享有专用权,也就是说他不能禁止别人同时使用“刘翔”作为商标使用,这也是耐克公司要申请注册“刘翔”商标的原因。第二原则是“申请在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显然,耐克公司的和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商品类别是一样的,而耐克公司又在后申请。能否成功申请就看二者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了。

耐克公司坚持认为,“刘翔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姓名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其姓名权及其商品化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刘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在全球的影响力,消费者不会把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和在先的“刘翔牌”商标混淆在一起。经刘翔本人合法授权,耐克公司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

当下,刘翔确实是名人,作为奥运会冠军,特别是在亚洲人不太擅长的田径项目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自然引发了国人关注,抓取了世界的眼球,成为商人眼中的宠儿。而赞助“翔飞人”的耐克公司,可以取得刘翔的授权并将“刘翔”二字做商业使用,但他们这么做的前提是要符合法律规定。在各个领域的使用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领域,《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仅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耐克公司即便得到了刘翔的授权,也并不意味着其具有获得在服装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的当然权利。

“刘翔”和“刘翔牌”的区别就有一字之差,二者是否近似,不能以耐克公司的说法为主,要看普通消费者的感知。若是普通消费者不知涉案商标申请背后的故事,他怎么可以区别开来“刘翔”和“刘翔牌”呢?

(陈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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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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