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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女经理晕倒死亡 工作人员见死不救(图)

2014年02月28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外企女经理晕倒死亡

外企女经理晕倒死亡,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人见死不救不为罪。但是地铁工作人员不管不顾就涉嫌不作为犯罪了,因为法律不苛求没有义务的人来尽义务。

日前,IBM深圳公司一名年仅35岁的女项目经理突然倒在了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出口的台阶上。事发近50分钟后,被到达现场的120急救人员认定已经死亡。家属26日前往当地公安部门观看监控视频并质疑,死者倒下后仍有知觉并挣扎了两次,但期间的50分钟地铁工作人员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而蛇口人民医院距离事发地点仅5分钟车程。

工作人员见死不救

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某种作为的义务,要看是否具备以下几种情况的一种:

(1)法律明文规定了行为人应作为。就刑法而言,如第261条(法定扶养)、第311条(在国安机关调查间谍犯罪时协助提供证据)、第313条(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规定之义务,此外包括其他法律法规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行为人应作为,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等

(3)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应作为,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

(4)行为人先前的创设危险的行为(先行行为)要求行为人应作为,完整的表述是“行为人先前的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地铁工作人员有职务上的帮助乘客的义务,他们逃避法定义务,并且该乘客死亡,或许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法邦网)

[责任编辑: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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