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州早餐店爆炸1死11伤
通州早餐店爆炸1死11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爆炸无情,每一次发生都伴随着惨烈的事故。今天在北京通州的一家早餐店里发生爆炸,导致1人当场死亡,11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每一个爆炸都令人震惊,而通州早餐店发生爆炸,着实令人心痛。
3月28日早晨7点20分许,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市场一早餐店内疑似燃气爆炸,目前已造成11人伤,其中2人重伤。据现场目击者称,今晨7点20分许,听到“轰”的一声巨响,早餐店坍塌,周围漫天灰尘,随后店内起火。目击者称,连开车路过的人,车和人都受伤了。周边小区一些房屋玻璃被震碎,路边躺着几名伤者。事故发生后,消防人员到场灭火救援。
过失爆炸罪的认定
通州早餐店爆炸1死11伤,事故责任人涉嫌过是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使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要构成过失爆炸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成立过失爆炸罪。
(2)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则不构成过失爆炸罪。因此,后果严重是构成过失爆炸罪的重要标志。
(4)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者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通州早餐店爆炸,希望逝者安息。在这个多事之春,大家还是要时刻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在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事情都可能发生,遇到法律问题时,可多咨询律师。(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