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瓦斯事故22人死
重庆瓦斯事故22人死,还不知道是事故原因,还不能确定是因为违反生产规章制度造成的。如果没有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急救装备,矿业公司也要负责任。
6月4日凌晨5时许,10来辆120急救车从重庆万盛经开区南桐矿业公司砚石台煤矿矿难井口纷纷驶出。3日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消息称,3日17时40分,重庆万盛经开区南桐矿业公司砚石台煤矿井下4406S2回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重大瓦斯事故,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22人死亡。图为矿难家属在矿难井口外等待消息。
重大事故责任罪能免责吗
在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时候,存在一个如何正确认识风险业务的问题。某些业务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风险,此为风险业务。在当前高科技的情况下,风险业务也随之增加。根据传统的过失理论,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否则,便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即违反回避危害结果的义务。所以,对这类业务活动应当禁止。否则,发生损害结果的,就会以过失犯罪论处。显然,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回避风险,但却不能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
在这种情况下,在刑法理论上提出允许的危险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这里所谓允许的危险,指某种具有危害倾向的行为,因有益于社会而允许其实施的合法行为。允许的危险的意义在于,一是一定程度上免除开办风险业务的组织者、管理者的过失责任;二是一定程度上免除从事风险业务的业务人员的过失责任。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均发生在风险业务领域,因此在认定本罪的时候,应当正确地适用允许的危险这一理论,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所以,在一定的情况下,重大事故责任罪是可以免责的。(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