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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人诉西充警方
四川商人诉西充警方,12份笔录中有10份民警签字涉嫌造假,一审法院也称,部分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但李永奎依旧一审败诉。这一年对李永奎来说是相当痛苦的,不仅自己身心俱惫,而且几乎毁了半个家庭。
2010年3月28日,李永奎与朋友王锡连签订土地合作协议:后双方因土地发生争执,被行政拘留。一审判决后李永奎对判决不服,原因是判决所依据的十二份证据民警签字造假,西充公安局提供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部分证据存在取证程序不合法,但是一审法院依旧判决其承担责任,李永奎认为警方对自己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因此要求撤销西充警方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11月1日,李永奎将西充县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现李永奎已经上诉,2014年10月24日,本案二审在南充中院如期开庭,未当庭宣判。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事实公平依据“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程序公正也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证据的使用做了一系列规定,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讯问人没有签名的,视为有瑕疵,经补正或解释可以采用,不能解释或补正的证据不得使用,西充局办案民警签名如果确是其他侦查员代签的,那么代签的笔录有瑕疵,作为证据不能采信。但是一审法院依据这些存有瑕疵的证据对李永奎做出判决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证据关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证的过程中法律一再规定程序合法,意在使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兼具,以免出现更多冤情,但是法院在明显不合法的证据下做出判决,使当事人蒙受冤屈也违背了法律的严肃性。(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