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借名买房”
购房人张某用同事王某的名字购买商品房一套,但出售时王某拒绝帮助办理过户手续。纠纷闹到法院,法院最终判令该房屋归王某所有。
购房人张某因不具有购房资格,便私下与他的同事王某达成口头协议,用王某的名字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用王某的名字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后来,张某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刘某要求张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屡次遭拒。
当刘某得知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某时,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法院审理阶段,因张某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而房屋产权证及银行贷款凭证上的登记人均为王某,法院最终判令该房屋归王某所有。张某就此事来到丰台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但因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所以无法获得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齐跃检察官介绍,近年来,随着国家房地产政策和各种调控措施的相继出台,商品房限购越来越严格,尤其是北京,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方面都越来越严格。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些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想钻法律的空子,想出了“借名买房”的点子,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检察官提示,“借名买房”的风险对于出资方而言是出现纠纷后的房财两空,而作为被借名方亦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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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记”导致“房财两空”
知名房产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律师提示,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类似于房子等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由于张某在与王某达成“买房交易”时只是口头,并未有任何合同等作为证据证明,且户口本上也是王某的名字,凡事需要讲究证据。张某的行为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如今,财钱两空,实在是沉痛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