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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民捡到“狗头金”引争议 网民更愿意支持先占先得(图)

2015年02月1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新疆一牧民捡到“狗头金”后,全民就其归属问题引发热议。如此一块酷似中国版图的狗头金被捡着,牧民仍在欣喜,地方政府也按兵未动,但一些法律人却已经按奈不住性子,大谈其归属权问题。在“狗头金”当交予国家还是归为个人所有的意见分歧当中,更多人的网民更愿意支持先占先得。或许,有人也期盼着某一天自己也能被这么大一块“馅饼”给砸中!

牧民捡到“狗头金”引争议

2014年1月30日晚7时左右,家住新疆青河县阿尕什敖包乡牧民定居新村的一名牧民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他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上前查看后发现是一块天然金块,俗称“狗头金”。

随后,他将这块“狗头金”带回了家。这块“狗头金”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最厚处约8厘米,重达近8公斤,造型独特,酷似中国地图。这块“狗头金”被发现后,网民对于其归属问题引发热议。

“狗头金”是否适应先占先得

牧民捡到“狗头金”,乃属于“天降豪财”,自然是喜笑颜开。对于这块酷似中国版图的狗头金归属问题,网上迅速爆发出两种不同的声音。第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矿产资源,当归于国家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狗头金属于民法领域的无主物,应适用民法原理上的“先占原则”,归牧民所有。

与此同时,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也即时回应,“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这也及时排出了狗头金在属于文物的情况下应当交予国家管理的可能。

那么,“狗头金”究竟是否适用先占先得呢?尽管,我国法律对于先占制度并未给与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先占必须具备的四个要素中或许我们可以得到一些答案。首先,先占的对象只能是无主物;二是先占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三是先占人必须以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占有该物;四是先占行为必须合法。如此一来,牧民捡到“狗头金”完全符合先占四要素。

另外,对于“狗头金”属于矿产资源当归国有的言论,民法专家杨立新认为,牧民捡到的“狗头金”裸露在地面,并不属于“矿藏”,也不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不应视为归国家所有。“这就是一个独立的无主物,根据民法原理中的‘先占原则’,谁先发现占有它,谁就取得所有权,因此应归牧民个人所有。” 杨立新还建议,如果牧民与当地政府就“狗头金”的所有权产生争议,牧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

“狗头金”事件引发出一场物权归属问题的较量,舆论的监督与参与也称得上是一个时代的进步。同时,“狗头金”的归属热议,也恰巧说明了我国民法在物权的完善上仍有一段很长的路。(法邦网)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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