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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救儿童溺亡 见义勇为还是将功补过(图)

2015年03月0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生活中从来不缺少勇者,正如大学生救儿童溺亡的事件,似乎在我们的生活中已发生过许多次。尽管,日前一大学生为救落水儿童溺亡的消息遭到了很多人的质疑,但是,如果真的是见义勇为,那么其就应该受到赞扬;如果是将功补过,那么侵权法的责任也应该有所减免。

大学生救儿童溺亡

据河南商报报道,近日,“一大学生为救落水儿童溺亡”的新闻冲击了不少人的眼球,人们为大学生的见义勇为点赞,为其溺亡惋惜。

然而昨天,关于此事的另一个版本引发关注:有媒体报道,当地警方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孟瑞鹏不是救人溺亡,而是不慎落水。至于事情的真相,2月28日,清丰县公安局政治处副主任韩自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孟瑞鹏)后背靠着栏杆,用力过大,栏杆一下子开口了,两个孩子也在边上,三个人一起落水了。”他说,因该事件影响较大,会通过清丰县县委宣传部发布情况通报。

侵权责任的补救措施

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大学生救儿童溺亡的事件,如今引发人们的争议,可是到底该名大学生的生命因何而逝,其应该换来什么样的“补偿”呢?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大学生救儿童,如果孟瑞鹏没有存在侵权的故意和过失,那么其就没有救助的义务,因此而救得孩子的性命,失去自己的生命,则构成了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受益的被救儿童应该返还不当得利,即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补偿。

当然,如果正如清丰县公安局所言,那么孟瑞鹏则可能存在侵权,因为是其过失致两名儿童落水,陷入险境,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即使其为补救其过错而失去生命,那么也不必然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绝对免责事由。知名债权债务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主任,郭延虎律师提示,因为就减免加害人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六种情形:被侵权人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损害、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是,当一个人敢于用生命去偿还自己的罪过,那么这个人就应该得到人们的赞许;更何况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将功补过,仍只是五五之数!(法邦网)

[责任编辑:何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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