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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警抓贼
女子捡起包匆匆离开,一大妈大喊:“别个帮你抓小偷你跑啥啊”!女子头也不回地走了,撇下了帮她夺回女包的特警彭超逸和嫌疑男子。不料此刻嫌疑人竟咬舌自残,似为栽赃陷害,逃避处罚。
特警抓贼,当事人漠视离开
彭超逸说,3日下午18时10分,正在休假的他当时和几个朋友在成都玉林中街吃完饭出来散步。“我当时看到,当事人斜背着黑色挎包,骑着自行车经过,车速不快。后面跟了一个20多岁的男子,看上去鬼鬼祟祟的。”警察的敏感性让彭超逸一直盯着尾随的男子。
果不其然,男子突然朝着自行车冲过去,把手伸向当事人的黑色挎包。这时,彭超逸全力冲了过去,一把将男子抓住,当事人挎包得以“幸免”。由于男子拼命反抗,也担心对方随身携带刀具,彭超逸将他的双手反转过来,控制在地上,朋友也赶紧过来帮忙,一起把男子从道路正中拖移至路边。
由于一直与男子搏斗,彭超逸和李志远没来得及与当事人对上话。此时,不知是谁问了一句“被偷的人哪儿去了?”大家才发现当事人,早没了踪影。
嫌疑人企图诬蔑特警
彭超逸说,男子被按在地上后并不“老实”,一些不明所以的围观市民问“咋回事?”男子听后便开始咬舌头、用头撞地,表明自己很痛苦,并用手死死抓住彭超逸的裤腿。围观人群见男子的头部和嘴巴都开始流血,立即拨打了110和120。
“我根本没有伤害他,他这样做无非是想让别人以为我们把他打出血,博取同情。”彭超逸说,此前自己执行公务时,曾两次遭到嫌疑人的“冤枉”,幸好都有视频作证。
这次制服嫌疑男子的过程中,彭超逸的朋友也有拍照片、视频记录,目击者詹女士还主动留了联系方式。詹女士说,当时她和朋友们逛街,发现这两个小伙子将一男子制服在地,“后来从旁了解到,是抓住了小偷”。“小偷一直用头撞地、咬舌头,还抓住别人不放,看起来想诬陷这两个人打他。”詹女士说,她愿意为两人作证。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因当事人走了,证据没了,最终警局放人了。
当事人有无作证的义务?
被抢人一声不吭就走了,换做是谁都会觉得令人心寒。从“不敢扶”、“不敢救”到“不敢谢”,这无一不说明社会道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问题,社会诚信体系的稳定度已大不如从前。且不讨论该名女子的道德涵养问题,先说说该名女子在法律上是否存在作证的义务吧。
我们知道要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论刑,口说无凭须讲究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可见,落跑女子存在作证的义务。
然而,目前的情况是被抢女子落跑了,这给警方立案也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万毅认为,当事人如果不出现,那么连抢劫、抢夺还是扒窃警方都很难认定,关于扒窃立案是否有数额要求还存在争议。
另外,如果能够顺利找到被抢女子,为了指认犯罪嫌疑人,法院甚至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强制出庭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八十八条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法律虽然有着明确的规定,但证人作证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不少的障碍。
特警休假期间抓贼,真的是“多管闲事”吗?
好心帮忙却换不来一声真诚的“谢谢”,警察虽然是个特殊的职业,但毕竟也是人,人心都是肉做的,受助漠视现象在中国已经不算是个稀罕事儿了,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打击了一部分好人的积极性。
话说工作也分上下班,特警休假期间勇抓贼是不是有些“多管闲事”?这到底属于职务行为还是见义勇为呢?
撇开职务行为先不谈,我们先来聊聊见义勇为。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自然人。换言之,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显然,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身负的法定职责就是保家卫国。因此,不能算是见义勇为。
另外,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可见,对于具有特殊职责的警察来说,抓贼不分上下班,不分时间、也不分地点。
换个角度考虑,万一彭超逸看到了却没有抓贼,此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渎职。作为特警的彭超逸本该抓贼却没有,那就是放任他人违法犯罪的不作为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渎职。当然这个渎职和渎职罪还是有差别的,普通的不作为我们可以叫渎职,达到渎职罪还需要一定的条件,这里就不细说了。
姑娘,等等,你落下了“良心”
我们的社会不会因为坏人多而变坏,而是因为好人的懦弱与自私使得社会风气越来越坏,对于失主的漠然离开,大家会有怎样的感觉?被抢女子的冷漠又刺痛了谁的心?
如果一开始女子不是落跑了,而是跟着特警一起和嫌疑人进入警局,将嫌疑人绳之以法,这将是一幅多么正能量的景象。坏人们会不会因为群起的正义感而变得失去“市场”呢?(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