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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男子喊岳父一起“捉奸”, 将妻子刺死后又捅死岳父(图)

2015年05月19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近日,一奇葩男子竟然喊着岳父一起“捉奸”,看到妻子与他人缠绵,奇葩男子一时失控,竟然连刺妻子三招致其死亡,随后又丧心病狂将岳父捅死。

打电话叫来岳父“捉奸”

据了解,被告人易某某现年34岁,来自湖南省安化县农村,案发时租住荷塘区新桂广场附近。

易某某得知其妻子黄某与男子郭某某有情人关系后,于2014年7月21日早上7时左右,尾随妻子来到位于荷塘区中南菜市场旁余家冲某居民楼郭某某的租房。

见妻子进入房间后,易某某打电话给岳父黄某某要其来现场,接着自己在附近的一五金店购买了一水果刀藏于裤袋中。

上午8时左右,易某某和岳父一起来到了郭某某家门口,敲门十余分钟后,妻子黄某将门打开。易某某抽出水果刀冲进房间内寻找郭某某,黄某某见状马上从后方抱住易某某,黄某则与易某某正面对峙,抓住易某某拿刀的手及刀柄。

易某某见不能脱身,即用刀对着黄某胸部、腹部连刺三刀,黄某被刺后倒地。见女儿被刺倒地,黄某某抓住易某某的前衣领,击打易某某。失去理智的易某某随即持刀对着岳父乱捅,直至其倒地。郭某某则在这过程中从房间空调出口爬出逃离。

易某某寻找郭某某未果后,遂将作案用凶器、所穿上衣分别弃于现场和单元楼道口,赤脚离开现场。

2014年10月5日晚上8点左右,易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火车站东广场,被罗湖口岸派出所民警抓获。

合理“捉奸”才是王道

本案中,易某某喊着岳父一块“捉奸”,尾随黄某来到郭某某的租房后,敲门强行进入郭某某的房间。从情感上来说,易某某的行为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易某某的行为已经属于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易某某既非办案人员,更无搜查令,擅自闯入他人住宅是违法的,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易某某携带水果刀闯入郭某某的房间,情绪失控之下,杀死妻子和岳父,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了一场“捉奸游戏”,把自己的下半辈子搭了进去真的值得吗?诚然,岳父之死实属无辜,黄某与他人通奸伤风败俗但也罪不至死。在这场谁都没有赢的硝烟里,易某某可以说是输得彻底。

捉奸证据怎样才合理?

一、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进入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咔嚓拍下床上实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齐丽华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第三者也不例外。另外,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叫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攻击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地可能性较大。

二、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得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三、在公共场所取证的捉奸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逝去了狭义的隐私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力,因此,获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法邦网)

[责任编辑: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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