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有效避免婚内财产纷争,更有效地促进夫妻关系和谐。那究竟如何订立婚前财产协议那?下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婚姻家庭事务的杨建军律师为我们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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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军律师
如何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遗产继承事务的杨建军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订立婚前财产协议,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
形成书面的文字,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公证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该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2、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
3、意思表述要明确
意思明确是任何一种协议都要求的,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要求也是一样。而且,婚前财产协议,基于其签订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确的意思,日后不致因协议的理解发生争执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阂。其意思的明确表面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婚前财产范围明确。
二是,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明确。若只是表述为“婚前某项财产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应是每人一半。
三是,财产描述要明确。对于房产的描述,很多伴侣在作婚前财产协议时,对于一方的婚前房产只是写“某某小区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这可能会因描述不明确最终导致认为协议约定不明而不予确认。正确的描述应该是“坐落于某市(县)xx街xx号房产由双方共有”。
杨建军律师简介:
杨建军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执业于广东乃至华南地区最大综合性全国优秀律师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杨建军律师系深圳律协第九届民事委员会委员,中华遗嘱库公益项目优秀志愿服务律师,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法律顾问。杨建军律师长期专注于传统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并实践。现专注于婚姻家事与中国民营企业、家族企业传承、家族财富传承、家族财富管理等新型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