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儿偷卖父亲房产获刑3年
一般的诈骗案或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是熟人之间,但很少发生在近亲属间。近日,市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女儿诈骗父亲房产的案件。为了偿还欠下的高利贷,孙某通过伪造房产证、公证书等手段将父亲的房屋变卖。最终在取得父亲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43岁的孙某系北京市人。据检方指控,孙某于2010年至2011年间,通过伪造房屋产权证等手段虚构与被害人孙某某(孙某之父)之间房屋买卖的事实,将其父所有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屋过户至孙某名下。2011年8月,孙某将该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120万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间,孙某又将房屋以总价135万元出售给张某。
经评估,2011年8月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0余万元。检方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孙某对诈骗父亲房产的经过没有异议。但孙某表示,自己是被人蒙骗,她压根就没想把房子出售给别人,因此自己不应构成诈骗罪。
二、诈骗罪与伪造文书罪有何联系
在法律上讲,伪造文书罪是指故意制造假的文件或删改文件以达致误导他人的目的的行为,通常会因而得到利益。但是此罪往往是与诈骗罪或者盗窃罪等侵犯他人财产利益等犯罪相关联,因此也称为牵连犯。在本案中,孙某的目的是利用伪造的文书进行诈骗,其目的不在于伪造文书本身,而在于之后的诈骗行为,因此此处的诈骗罪应该包含对于伪造文书罪的认定。因此对于孙某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诈骗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