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突然出现黄色烟雾
“我想冲里面喊,让他们赶紧出来。”可这名幸存矿工才喊了几声,便发现喉咙里有辛辣的感觉。
他急忙顺着楼梯爬到了二层巷道,身后的浓烟也紧随而至。在此处,他与另一名河北承德籍矿工会合。这名矿工回忆,烟雾是黄色,结合金矿内可能存在的易燃物品,他怀疑是自制炸药的原料燃烧所致。
当晚11点左右,平谷区消防支队官兵第一次进入盗采矿井进行初步探查,之后,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各方力量第二次进入矿井搜索救援,探明事发地点,为专业救援队伍救援提供相关信息。北京市矿山救援队进入矿井后,最终在井下发现了5具男性尸体,而此前被送至医院的一名“炮工”因急性吸入重度有毒气体抢救无效死亡。
7名矿难责任人被判刑
曾在此处工作过的矿工证实,该处金矿并无相关合法资质手续,基本只在夜间工作,目的就是为了“掩人耳目”。在平谷区政府的对外发布中,同样将此事件定性为“非法盗采金矿”。事发后,公安机关将多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矿难发生后,民警在调查过程中起获并扣押了金矿石、金矿砂等矿产资源。经鉴定,扣押的矿产资源总价值人民币80万元。经过调查,贺某某等人在这个废弃金矿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后,将矿产销往山东省烟台地区,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16万元。
重大事故谁担责?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描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上述问题,应该要承担重大责任事故责任。本案2016年9月,平谷区检察院以贺某某等7名被告人涉嫌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向平谷区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8月,平谷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各被告人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了8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