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吸毒儿子常年家暴亲人,66岁患癌母亲挥刀杀子获刑五年”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来看,身为人子的梁某有多年吸毒史、2015年戒毒后就待业在家,无生活来源,经常家暴包括母亲吴某秀在内的家人,陌生人只要不符合其心意,也会遭到恐吓、殴打。2018年8月9日,梁某无故挑起事端,并刺激吴某秀称要杀死亲人,吴某秀激愤,将儿子砍杀。2018年12月2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认定吴某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害人梁某不仅没有生活来源,还经常打骂母亲、前妻、孩子,对其自身死亡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所以说,这起案件实际上是一个“被害人变成致害人”的结果。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义愤杀人、长期受迫害杀人、受被害人请求杀人、大义灭亲杀人以及亲人溺毙婴儿等行为归于“情节较轻”范畴。
很显然,吴某秀的杀子行为可以归于“长期受迫害杀人”的情节较轻行为,当地法院考量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也确实做出了从轻判决的决定,符合法治精神。
本案中,被害人梁某长期吸毒,生活来源完全由吴某秀负担,梁某反而还经常无故辱骂、殴打家人。案发当天,梁某又无故挑起事端,并刺激要砍死吴某秀,进而导致吴某秀持菜刀连续砍击致其死亡。
可以看出,由于长期遭受梁某的侮辱或殴打,吴某秀心中长期积累的愤懑情绪可想而知。
再次,吴某秀也有自首情节。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必须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就是三年有期徒刑,这也给特殊情形下的故意杀人案件留下了适用缓刑的空间。
回到这起弑子案,作为母亲的吴某秀实施犯罪系事出有因,吴某秀的杀人行为系激愤犯罪,尤其是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足以认定其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