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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骗局重现,合同里的“雷”别让老人自己扛

2019年04月19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骗子永远都有,盯着大爷大妈骗的,自然尤其多。必须提高违法成本,让骗子付出代价,同时规范相关制度,追责相关失职主体。

将房子抵押贷出钱来,投进号称“以房养老”的理财项目,每月就能拿万元以上的“养老金”——“养老服务”公司中安民生给老人们绘制的“以房养老”蓝图,像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在中安民生停止给付出资方利息的情况下,很多老人面临着房财两空的困境。

日前,新京报报道的一则“以房养老”骗局,引发舆论关注。北京公安机关目前已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佳豪等88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所谓“以房养老”,其实就是老年人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借此在有生之年获得稳定的现金流,以补充养老金的不足。因为涉及传统观念等问题,推行之初原本争议就不小,多年下来也受到冷遇。谁曾想,这个热点却被骗子结结实实抓住了,成为其向老年人集资骗钱的名头。

该案中,涉案公司中安民生推出的理财项目,跟“以房养老”八竿子打不着,其实就是哄骗老年人将房子抵押,以个人名义获得12%-24%的高息贷款,然后把钱全数交给中安民生打理,约定4%-6%的年利率回报,以“养老金”形式按月发放。中安民生要付清这两部分利息,投资回报至少要16%-30%,否则肯定无以为继,所以说风险极高。

若其直接告诉大爷大妈,让他们把房子抵押了,借钱投资给中安民生,受害者稍有风险意识肯定都不会干。但换了个“以房养老”的名头——广播电视里天天提到的,很多人的警惕性可能就降低了,骗子们由此更易得手。更何况,中安民生还善于自我包装,显得“很官方”,欺骗性更大。

该公司敢这样操作,或许是出于赌徒心理,是做着“只要被投资企业上市,就能大发横财”的美梦。可因为风险早超过了正常的市场投资回报,一旦资金链断裂,或者说无法继续骗到更多人,“庞氏骗局”必然玩不下去。

鉴于此,其骗局显然不同于一般的非法集资。因为有着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着欺骗的故意,这当属集资诈骗。若查证属实,对此也惟有依法严惩,方能以儆效尤。

目前涉事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佳豪等88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相信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公正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事件中,“以房养老”的路数之所以能被涉案公司玩得如此之溜,相关机构、相关人员是否知情并与之有恶意串联的情节,也值得进一步调查,以厘清责任。

比如这场骗局中占据重要一环的出资人。据报道,目前已有出资人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提起诉讼,这也意味着,若诉讼成功,那些老人的房子将被出资人拿走。

从报道可以看出,按照中安民生授意,在与出资人的借款抵押合同中“贷款用途”一栏,老人们只要不说是投资理财,资金用途随便怎么编都行。甚至有出资方表示,自己被涉事老人和中安民生合伙骗了。乍看之下,确实是涉事公司“两头骗”,出资人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进行权益主张,也并无不妥。

问题是,事情果真如此简单?作为出资人,放贷前,有没有核实过所谓资金用途是否属实,又是否考虑过老人们高息贷款的风险,而对中安民生的养老骗局,又是否真的不知情……这些问题显然都应调查清楚。若证实其与中安民生早有勾结,本就是奔着占房子的目的而去,就有“套路贷”的嫌疑,相关合同是否合法也另当别论。

再比如公证机构,一边翻页一边让老人签字,“大概5分钟就签完了”,老人们连签了什么都不知道,合同中甚至还有“放弃诉权及抗辩权”这样显失公平的条款。

《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涉事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前,有没有谨慎仔细地审查材料,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显然也存疑。

骗子永远都有,盯着大爷大妈骗的尤其多。对于很多骗局,必须严加预防、露头即打,提高违法成本,也筑牢那些防范机制,追责相关失职主体。金融知识宣传也不妨跟进,让老人们懂得更多现代社会的理财常识,尤其是在新政策推行之初,更要防止被骗子借机蹭热点。

而就“买房养老”类的骗局看,事后的法律援助同样重要,既然是大爷大妈被骗签的合同,“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当务之急也是要帮助他们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避免“房财两空”。


[责任编辑:文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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