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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家投毒杀夫 投毒等于投毒罪吗

2013年07月1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化学家投毒杀夫

化学家投毒杀夫的惨剧,进一步撕扯着我们看起来很牢固的内心底线。小编想问,为什么她能做这样的事情,尤其是对她的丈夫?

据报道来自中国的女化学家李天乐(音译)被控用重金属铊毒杀死了丈夫王晓业(音译)。这是继朱令后清华第二个铊毒受害者,没想到时隔数年,朱令案的悲剧居然在海外再次上演。悲剧重发,不禁让人感慨:学化学的女人真是惹不起啊!

投毒等于投毒罪吗

恩断义绝何其痛苦!但投毒杀人却不能在法律上被原谅。这则新闻相信令所有在爱情当中感同身受的苦人儿们都倍感煎熬,但请随小编一起来认识其中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投毒行为和投毒罪(法律上名称叫投放危险物质罪,下文仍称投毒罪)的关系。

首先,投毒罪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由此可大致得知它是一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犯罪。比如,为实施报复,在村子饮用水源的上游投毒,导致村里饮用了河水的人中毒的行为。

其次,投毒行为并不一定符合这个特征。投毒,既可能是危害某范围内的多人,也可能是针对特定人。比如本案中的李女士投毒,行为上只危害到其丈夫,其主观上也认识到这一点,故不吻合投毒罪的特征,但构成故意杀人罪。

多说一句,王先生不是唯一的受害人。即将面临法律惩罚的李女士,在承受离婚之痛的同时,也在承受失去爱人的痛苦。但愿这种两败俱死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了。

[责任编辑:符天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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