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陪酒女无罪
轮奸陪酒女无罪,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网友称,李双江夫妇誓要捞出逆子,而且李天一有逆转为受害人的趋势。何必呢?
新一任律师陈枢、王冉最近提出,受害人是陪酒员,并且强调受害人一直无明显的反抗行为,处于“醉酒”状态。本案嫌疑犯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在成年男女酒吧人员劝酒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发生的。有律师指出,李某某被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就是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就是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
认定强奸需要受害人反抗吗
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器械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所以,构成强奸罪的要件是看犯罪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而不是看妇女有无反抗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