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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陪酒女无罪 聚众淫乱与强奸的区分

2013年07月16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轮奸陪酒女无罪

轮奸陪酒女无罪,不知这样的话是从谁的嘴里说出来的,但是一定不是从学过法律的人那里传出来的。我们的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受害者是什么样的身份,她都受到法律平等地保护。

据悉:李天一轮奸案雷人雷语一箩筐。李天一涉嫌轮奸案的最新案情进展:李天一家人质疑案件与报道不符:受害人是陪酒员,并且受害人一直无明显的反抗行为和“醉酒”状态。而李天一家人最新聘请的陈枢、王冉两大律师更是将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假设如果该受害女确实是陪酒的卖淫女,而且是自愿去酒店为这些人服务的,那么对李某等行为的定性就会有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法院就会判其聚众淫乱,其受罚程度显然要比轮奸罪要轻得多。

聚众淫乱与强奸的区分

聚众淫乱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聚众淫乱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聚众淫乱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而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本罪在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责任编辑:吕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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