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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需穿防辐射服保护胎儿 原来系谣言(图)

2013年10月14日  作者:彭伟伟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孕妇需穿防辐射服保护胎儿

孕妇需穿防辐射服保护胎儿,被网站称为谣言,到底该不该信呢?科学造假现象越来越严重了,究其原因,是某些专家为了名和利,不惜出卖科学的真谛,造出伪科学来娱乐视听。对于科学造假的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中文科普网站果壳网12日宣布加盟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并发布了"辟谣10大最流行生活谣言榜",对一些与公众生活紧密相关,而又极具欺骗性的谣言进行辟谣。其中,"宿便是健康杀手","孕妇需穿防辐射服保护胎儿"及"果汁与海鲜不能同吃"等流传甚广的谣言均榜上有名。榜单一经公布,立即引发了强烈反响。

科学造假谁担责

学术造假中的责任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关的失职的责任;二是造假者自身的责任。

对监管失职的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有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等各级学术经费管理机构的性质都是国家机关,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发放的科研经费都负有监管责任。监管不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但是,过去的实践证明,这一责任在学术管理领域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我们至今还没有依照这一刑事法律追究渎职责任的先例。

对学术造假行为本身,除了各单位内部的处分规定以外,暂时还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从行政处罚来看,我国根本没有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处理可以依据的法规。从刑事处罚来看,一般公民骗取国家财产可以构成诈骗罪;对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产可以构成犯罪的情况,只规定了贪污罪。但是,前述两个罪名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学术造假行为中骗取拨款和经费并非用于据为己有,而往往是用于制造虚假的所谓学术成果,骗取个人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和职务职称,不符合前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学术造假者骗取科研资金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上通过立法确立类似于韩国立法先例的“欺诈政府科研资金罪”已经迫不及待。(法邦网)

[责任编辑:陈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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