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卖假药一年暴富
一年暴富,销售遍布25省市,在微信平台上售假的门槛之低,销路之广,令人咂舌!方某的案子不是个例,打开朋友圈,总有微商告诉你,他的药是祖传神药,独此一家,或是外国进口秘方,绝对安全。似乎有了“祖传”和“秘方”加持,便可任由个人出售药品。
监管颇松的微信平台,现如今犹如一片浩瀚的草原,任由售假者驰骋。药品本属于特殊商品,理应在正规药店、医院或者经过药监部门批准的网上药店售卖。现在个人不仅在微信平台上明目张胆售卖起了药,而且还是假药!
这里不得不提到案件中的一个细节,方某曾在淘宝上开设四个店铺,均因售假被淘宝平台处理。所以她才引流至微信平台上进行交易。可见,在淘宝对于假冒药品和违规售卖药品的监管,是到位的,方某才无法在淘宝上“开拓市场”。相比之下,微信平台的管理,则显得“毫无作为”。微信平台对商家的监管失职,可谁该对微信平台的监管负责?答案令人尴尬,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专门针对网络平台商品交易进行监管的部门。但在法律法规上,我国对网络平台如何应对违法经营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销售假药罪如何认定
该女子已经构成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那么销售假药罪如何认定了?认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了?
首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其次,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最后,如何定义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假药,不构成该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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