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网点老板欠薪跑路
据媒体报道,家住浦东新区合庆镇勤益村的祝女士,端午节前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然而,等了好几天,快件却一直没有送达。祝女士找到该网点,打算自取快件,却被网点工作人员拒之门外,除了祝女士,勤益村许多居民都上门要求自找快件,却都被看守包裹的工作人员一一拒绝。据了解,该网点老板“跑路”时,还欠着员工十几万元的工资没发。快递员表示,需要总部给出合理的说法后,才能处理积压的快件。对于快递员的做法,不少市民表示同情,葛小姐认为,“快递员应该属于弱势群体,快递公司欠薪,快递员扣着快件不发的做法肯定不对,但也实属无奈,也许只有用这种笨拙的方法,感觉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吧!”
葛小姐的观点并非少数,对于快递员的遭遇,不少读者都表示同情。某大型国企员工小李说,快递员、建筑工人都属于体力劳动者,自身缺乏法律意识,面对欠薪这类严重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往往缺乏有效手段来解决,“但是,老板欠薪是老板的问题,快递员因欠薪压件就是快递员职业操守的问题了。”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本案先不谈员工是否构成犯罪,先谈一下老板企业主跑路可能构成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了两种行为类型。一种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种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于这两种行为类型,可谓见仁见智。有人说,“由于本罪行为的实质是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属于不作为犯,所以,上述两种类型的行为都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转移财产时,已经表明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行为人没有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不可能成立本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符合立法者原意的,因为刑法不处罚没有支付能力的人。但是,司法实践往往是出乎立法者的意外。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这样一种现象。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只要其是为了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逃匿,就认定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即使没有支付能力然后逃匿的行为也构成该罪。司法解释似乎也支持实践中的这种做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逃跑、藏匿的”属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这是实践与立法者原意的背离。不过这种现象的出现,立法的缺陷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前一种行为类型包含两种行为表现,一是转移财产,二是逃匿。但是,“转移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属于正常的资金流动。正如有学者提出,“以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入罪在实际中有很多困难。用人单位在经营中的资金流动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比如跨地域投资、买卖、公司合并、分立、捐赠、公司地址变更等,这些行为势必造成财产的转移,无法得知其是否是为了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从简化问题的角度看,只要雇主有资金的流动并导致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都可能涉嫌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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