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猪肉干冒充牛肉干
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于某成立了某食品有限公司,利用猪肉制作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其中分别销货给付某某、于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销售金额22万元,其中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金额为59620元。2013年7月11日被公安局分局查获时,现场扣押了制作完成未被销售的假牛肉干35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250元。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7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王某利用猪肉制作肉干冒充牛肉干,以假充真,对外销售,销售金额59620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于某、王某将牛肉干、用猪肉制作冒充的牛肉干分别独立包装,销售牛肉干的部分不应计入伪劣产品销售金额。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某确有悔罪表现,考虑到于某与王某的年幼子女需要监护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对于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置于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对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律师说法:是否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的形式之一是以假充真,具体来说是指:
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王某利用猪肉制作肉干冒充牛肉干,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五万多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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