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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伤5岁孩子谎称送医,将娃塞垃圾箱后逃离

此文章帮助了243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撞伤5岁孩子谎称送医

“7月18日是试营业的第一天,当时我正在店里忙,也没注意他啥时候就出去了”,过了很久,她发现儿子不见了,立即跑出去寻找。付女士说,当她来到50米外的市场门口时,看到路边围了很多人,地上还有血迹。围观者告诉她,刚刚有个五六岁的小男孩被摩托车撞了,已被司机送到医院了。

付女士的第一感觉就是可能儿子出事了,但还抱着一丝侥幸。就在这时,她接到了在青海西宁的丈夫打来的电话,才知道被撞的真的是自己的儿子,而且还被拉到了荒郊野外。

“我儿子知道我的电话,附近村里的村干部就给我打了电话,我赶紧让我媳妇往那里赶。”陈先生说,等他19日凌晨从西宁赶回来时,儿子已住进了医院。

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明明被撞的地方——城固县石家坝社区食品市场与西四路交会处,地面上仍残留着模糊的血迹。记者注意到,食品市场路口没有红绿灯,往里边走就是菜市场,两边都是商铺和餐饮店,而付女士的米线店距事发地仅50米左右。

“那天我在路口卖西瓜,就看到一个小男孩从市场里出来,刚跨下道沿就被摩托车撞了。”目击者张师傅说,他看到一辆红色摩托车先是将男童撞倒,随后前轮压过了孩子左腿,紧接着后轮又压了过去。

就在所有人都以为肇事男子会将明明带到医院时,明明却在距离事发地2公里外的一个垃圾箱旁被人发现。昨日下午,城固县博望街道办朝阳社区关王堡村一组组长张华俊说,村民看见一个男的正准备把孩子往垃圾箱里塞,但垃圾箱太满了,他就把孩子扔到垃圾箱旁边了。男子发现有人经过,立即骑上摩托车逃走了。

将娃塞垃圾箱后逃离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据此,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有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予以隐藏或者遗弃的行为。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二是将被害人隐藏或者遗弃。“隐藏”是指将被害人置于隐蔽的、秘密的地点、场所或者进行掩盖、伪装,使人在正常情况下难以发现或者根本不能发现;“遗弃”是指将被害人转移到其他非隐蔽、非秘密的场所抛弃。没有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只是将被害人留在现场听之任之自己逃逸的,不是这里所讲遗弃。

2.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即是为了逃避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至于该目的能否得逞不影响定罪。实践中,肇事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可以是出于抢救被害人的紧急需要或者因为惧怕被害人亲属的非法报复等其他目的,但如果进而将被害人隐藏或者遗弃后自己再逃逸的,一般就足以认定肇事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3.被害人最终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且该结果系因被隐藏或者遗弃而无法得到救助所致。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如果被害人虽被隐藏或遗弃,但因有他力救助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发生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后果,或者发生的后果没有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对肇事人就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二是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在没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之前发生,不是由于被隐藏或者遗弃而无法得到救助所致,如事故当场即死亡或因伤势严重,被隐藏或遗弃前后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死亡的,也同样不能对肇事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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