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网店销售未获注册眼镜
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张某、夏某等人以共同出资、获利均分的形式注册网店,通过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韩某从该公司购买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光板PP杯隐形眼镜,自行粘贴全英文标识,通过网店对外销售。
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处查扣涉案镜片5680片。经抽样120片检测,该120片隐形眼镜均检测出有菌生长,判定结论为不合格;经对其中60片镜片总直径、基弧半径进行检测,有40片不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仍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夏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侵犯什么社会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侵犯两种社会利益,包括国家对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罪注重保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只有在出现一定的危害社会结果后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有生产、销售、购买并使用行为但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以该罪论处。
本案中,张某等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光板PP杯隐形眼镜,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触犯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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