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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还不够,竟然还杀人勒索?

此文章帮助了285人  作者:北京企业家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陈某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是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警,陈某未得逞。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陈某在检查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律师说法:

陈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种行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陈某故意杀害李某的行为,长时间勒住李某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陈某具有故意杀人故意。杀害李某后将李某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陈某又用李某的手机威胁赵某,虽然最后因为赵某的报警使李某没有得逞,但这个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与诈骗罪的未遂,两者想象竞合,以一重罪论处,构成诈骗罪未遂。即使陈某最后投案自首,也不能构成立功,因为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交代的犯罪线索是在其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则属于不能构成立功的法定情形。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是其在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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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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