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建筑材料发生断裂
2014年4月,村民张某建设住宅楼房,后在被告人夏某承包生产经营的预制厂购买预制板232块,价值1.3万余元。同年8月10日15时许,建筑工人在该处建房施工过程中,因第四层预制板发生断裂,致施工人员孙某、盛某、钟某某坠楼受伤,孙某、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被告人夏某生产、销售的预制板不符合安全标准。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二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称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但辩解称施工人员将禁止使用的独杆吊架在预制板上,起吊过程中预制板超出了其能承受的压力范围而断裂,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具有明显过错的意见,因无相关证据证实,且该意见不能成为减轻被告人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而从轻处罚的理由,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夏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庭后经过社区矫正考查,符合监管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说法:造成什么后果需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仅要求有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而且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是具有上述行为,而没有严重的后果,或虽有危害结果但不是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构成本罪。如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构成本罪,根据其销售金额,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则按该条规定的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即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依照处刑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夏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预制板并对外销售,造成三名施工人员受伤,两名施工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触犯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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