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生产假冒果实生长调节剂
被告人董某某无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和农药批准号,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2年春天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一养殖大棚的小仓库内,采取伪造他人商标、灌装等手段,生产假冒的“某某果实生长调节剂”农药。后被告人董某某将生产的假农药销售给郑某某(已判决),由郑某某经销至安徽省等地农户用于梨树生产,农户使用该农药后致梨树果柄发黑、落果,造成农业生产损失30余万元。经鉴定,该农药系伪劣农药。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生产、销售假农药,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说法:哪些类似行为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指的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以下几种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相符合或者以非农药、非化肥、非兽药冒充农药、化肥、兽药的。
2.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3.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本案中,董某某等人明知自己无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和农药批准号,仍通过伪造他人商标、灌装等手段,生产假冒的农药并在市场销售,造成使用该农药的果树果柄发黑、落果,农业生产损失达30余万元,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假冒果实生长调节剂 哪些类似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