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清偿债务擅自分配公司资产
2011年9月28日,某地政府成立某公司清算小组进行破产清算。2011年10月10日,某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清算小组为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相关事宜,后胡某(另案处理)被免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被告人邢某受清算小组指派负责管理某公司财务和营业事务,被告人董某被清算小组聘为出纳,被告人胡某甲被清算小组聘为会计。2011年10月10日至案发,被告人邢某、胡某甲、董某与胡某明知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未经清算小组(管理人)许可,在某公司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某公司资产人民币1793.05万元,已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妨害清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胡某甲、董某作为某公司清算中的直接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他人在某公司进行清算时,未清偿债务前提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清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胡某甲、董某到案后均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构成何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结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了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公司、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公司、企业的所有财产。清算活动与公司、企业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企业破产或解散时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并规定清算组的组成和具体的清算活动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相条件进行。行为人如果在清算组进行清算期间,为了隐匿财产而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或者在公司、企业债务尚未清偿之前私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公司、企业清算工作失去真实的、客观的依据,给公司、企业清算工作增加难度,更为严重的是妨害了对公司、企业财产的清理,侵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邢某、胡某甲、董某作为某公司清算中的直接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在某公司进行清算时,未清偿债务前,伙同他人提前分配公司财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触犯了妨害清算罪。
以上就是关于“未清偿债务擅自分配公司资产 构成何种犯罪”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