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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致富全家总动员制售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79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致富全家总动员制售假药

2014年2月7日,哈尔滨市警方在对李某生产、销售假药案进行侦查时,发现任洪亮与李某联系密切。警方随后查实,任洪亮在浙江、河南等地购进制药机器和包装材料,由其堂弟任洪明(在逃)、舅舅徐波(在逃)和任洪明的妻子穆秀珍等人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一处平房内生产丹参滴丸、波立维、立普妥等假药药板半成品,然后发往北京,由任军、徐丽、徐波的妻子高向红等人在北京市房山区两处出租房内进行二次包装并对外销售。

2014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和北京市房山区两地同时布控抓捕。当时听到敲门声,高度警觉的任洪亮预感不妙,马上通过手机向在北京的亲属通风报信。接到电话,任军立即驱车潜逃。任洪亮、穆秀珍相继落网,高向红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出租房内被抓获。

这已经是任洪亮“二进宫”了。2011年,他曾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这次教训没有让他迷途知返,有感于“这一行”的巨大利润,他一心想“再赌一把大的”,有了生产假药再销售获取暴利的周密计划。

制售假药来钱快成本低,让任军和徐丽欲罢不能。甚至在儿子任洪亮及其他亲属被抓获等待法律审判之际,已被警方网上通缉如惊弓之鸟的他们,仍未停止制售假药。2015年10月,公安机关发现有人利用假冒身份制售假药,经侦查,确认是任军、徐丽等人。11月4日,办案民警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出租房内将二人抓获。

就在任军、徐丽被抓捕归案的第二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洪亮、穆秀珍、高向红等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任洪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穆秀珍、高向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2016年5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判,维持一审判决。

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生产、销售假药罪为危险犯,而不再为结果犯,不需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即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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