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村委会主任收受他人购物卡
2006年至2012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被告人邱某利用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12次非法收受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某所送的12张购物卡,每张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00元,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法院判决:不认为是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指控被告人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不成立,不予采纳,理由是:被告人邱某虽然有收受了指控的6000元的购物卡,但是该部分是罗某在六年间分12次给的,既有要被告人邱某作为村主任对其进行照顾的一方面,也有出于感谢被告人邱某帮助其公司管理维护变压器的一方面,这有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人邱某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应当认定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律师观点: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案中,邱某虽然收受了六千元购物卡,但是罗某给村主任邱某送购物卡一方面出于要被告人邱某作为村主任对其进行照顾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出于感谢被告人邱某帮助其公司管理维护变压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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