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将国有公司业务交给亲友公司
从2002年开始,陶某作为国有企业的实际主管领导,一方面利用国有企业公司的名义从胜利油田获得巨额采油原料器材的供货合同和事先预支货款的特殊关照;另一方面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其胞弟控制的五家壳公司参与国有企业与货源供应厂商之间的交易环节,使得其胞弟控制的五家空壳公司赚取巨额交易利润,造成国有企业经营利润的重大损失。经司法会计鉴定,陶某安排其胞弟控制的五家壳公司通过介入中间贸易环节共计获利29,487,600.98元。
法院判决: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进行经营,获利人民币29,536,743.17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属于造成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这里是指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而使本单位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即将单位本应得到的利润转移给了自己的亲友,数额巨大的;以及因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甚至采购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合格商品,从而将亲友经营的损失转嫁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的。
本案中,陶某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公司管理制度,利用自己担任国有公司主管领导的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安排其胞弟控制的空壳公司介入国企与货源厂家之间的交易环节,赚取高额利润给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以上就是关于“将国有公司业务交给亲友公司 是否属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