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成立民间经济互助会
2009年4月至2014年12月份,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罗某、叶某乙等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与其组织的经济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654486元。期间,唐某参与他人组织的多个经济互助会,以经济互助会为平台,吸收互助会中不特定成员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592462元。
法院判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300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配合债务清算及资产处置,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是否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唐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成立民间“经济互助会”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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