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持有他人信用卡
2014年11月初,陈某与“明仔”(在逃)密谋实施电信诈骗,“明仔”遂将一批银行卡交给陈某用于提取诈骗人员实施电信诈骗到的赃款。2014年12月3日,陈某持其中一张名为蔡某的信用卡到银行提取诈骗款47000元。陈某在运送诈骗款的途中被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缴获人民币47000元。公安民警当天依法对陈某租住的出租屋进行搜查,扣押到他人银行卡50张、他人第二代身份证27张、手机3部、“小飞象”便条1本、黑色笔记本1本。经核实,其中30张信用卡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信用卡”。
法院判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0张,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陈某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是犯罪行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数额较大的他人信用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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