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刘某某以谋利为目的,指使他人使用本人身份证明申领银行卡予以转卖;指使胡某某通过其伪造的假士兵证和购买的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卡予以转卖。胡某某通过互联网招募下家,单独或者指使李某某、牛某某、莫某某、何某使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李某某通过互联网招募下家,单独或者指使陈某某、杨某、李某某、韩某某、姜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
法院判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胡某某、牛某某单独或者指使他人或者参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单独或者指使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较大;莫某某、陈某某、韩某某、李某某、杨某、姜某某、何某受他人指使,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牛某某、韩某某、杨某、李某某、莫某某、陈某某、姜某某、何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律师说法: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也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追诉。
本案中,李某某等人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伪造的假士兵证和购买的他人身份证等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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