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证券构成犯罪
2013年下半年开始,某集团开始谋划收购上市公司某公司的股权。2014年3月11日,因为某集团子公司的一笔贷款逾期未还,某集团董事长林某一行到银行协调该贷款事宜。在协调会议上,刘某从林某处获悉某集团将于近期收购某公司的股权并见到相关收购的保密文件,遂于同月19日向其妻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60万元并指示刘某2于同日追加买入某公司股份230600股,成交金额597254元。同月21日下午收市后,某公司发布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同月24日,某公司股票停牌。停牌前,刘某2刘某的证券账户全仓持有该股票。
法院判决:构成内幕交易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非法获取股票交易内幕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刘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律师说法:哪些人属于这里的“知情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相关公司人员、证券监管人员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本案中,刘某作为知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利用未公开的涉及证券交易价格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其行为侵犯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触犯了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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