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拒不执行民事判决,应如何定罪
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对吕某等诉李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依法履行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李某下达执行令,李某仍未履行执行令义务。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罚款10000元,又于2014年7月3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责令申报财产状况。此间,李某未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判决。2014年7月18日,李某书面保证待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胜诉后主动将保险理赔款交到该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依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8月2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将10万元赔偿款汇入李某委托代理人牛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上,牛某于2014年9月27日将该款取出交给被告人李某,李某未按保证如实申报、主动履行。2015年7月、8月,经该县人民法院两次通知,李某仍不如实申报财产、履行判决,却将部分款挪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判决:拒不执行民事判决,应如何定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被执行义务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履行判决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律师说法:拒不执行民事判决,应如何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此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此罪的具体情形有:1.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3.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指下列行为: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李某作为被执行义务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履行判决义务,被罚款和拘留后拒不申报财产状况,在领取保险公司理赔款后仍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转移财产,违背保证不履行判决,最终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罪。在对李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应有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强制执行申请书、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材料、人民法院执行令、送达回证、罚款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询问笔录、担保书、电子转账回单、银行卡取款凭条等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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