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之前和我们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上个月的时候合同就已经到期了,但是我们仍然让他继续在我们公司工作,并没有和他续签劳动合同,请问律师我们公司和这个员工之间还存在劳动关系吗?而且现在这个员工认为我们不和他续签合同是违法的,要求我们支付经济赔偿金,这有法律依据吗?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贵公司继续用工的,应视为劳动关系存在,即贵公司与该员工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公司不续签合同是否要赔偿呢?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其具体标准是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的按一个月支付。
所以这位员工可以要求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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