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未注册商标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注册商标处罚措施规定
本条共1款,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禁用标志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本条是在原第48条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
原第48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本次修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删去了原第3项的规定,即“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二是将原规定中的“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调整为可以通报,还可以处以罚款。三是对罚款处罚的标准作了规定。
(二)关于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禁用标志的处罚
所谓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部分,但因其未经注册,所以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国家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一些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以及一些特定地域范围内当地生产当地销售的小 商品等,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不强行要求进行商标注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放任不管。根据本条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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