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正当理由注册域名且未实际使用
原告Q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是目前国内知名的小游戏网站运营商,其经营的域名为7k7k.com游戏网站与国内同类在线游戏网站相比,拥有较高的访问量,获得过若干业界殊荣。7k7k.com域名系2003年9月由其创始员工注册,2008年10月转让给Q公司,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11年Q公司成功将“7k”文字商标于第41类核定项目(计算机网络在线游戏等)上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7k的读音还是原告Q公司企业名称中字号的谐音。被告Y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并提供计算机技术开发、咨询与服务。其于2004年4月注册7k.cn域名,但该域名注册后一直未作为联机地址使用。2013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多次于某域名交易网站上公开邀价出售包括7k.cn在内的多个两位cn域名,便主动向被告报价,获悉7k.cn域名的交易价格约为人民币39万元。原告以被告侵害原告“7k”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享有权益的7k7k.com网络域名为由提起诉讼,要求7k.cn域名由原告注册使用,并由被告承担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二、是否构成恶意侵害
网络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侵害相同或近似网络域名的判断标准:
(一)“识别、区分”——域名作为商业标识的功能内核
伴随互联网科技的日新月异,域名确已突破了作为“进入计算机虚拟世界重要路径”这一创设初衷,拥有了更为丰富的价值内涵。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部分知名域名跃然成为一种能够区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独立商业标识,其功能地位不容小觑。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迄今尚未明确规定“域名权”,但域名通过作为商业标识使用而衍生并承载的商誉及权益,已使其作为一种权利客体纳入了司法裁判的保护视野。
(二)“混淆误认”+“实际使用”——域名侵犯商标权的认定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二)项亦明确将“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作为认定注册网络域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条件之一。通过梳理不难发现,注册域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两个要件:其一,被控侵权域名承担区分、辨识功能的主要文字构成与他人的文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二,该种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公众误认。
从本案来看,虽然被告注册的被控侵权域名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7k”字符,与原告拥有的“7k”文字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但笔者认为,上述域名注册行为并不会导致“公众误认”的损害后果。原因在于,被控侵权域名缺乏实际投入商业使用这一前提。庭审中,原告认可7k.cn域名注册后从未作为联机地址使用,且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该域名注册后曾被实际使用,故无论系争域名外观是否与原告持有的“7k”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由于7k.cn并未实际使用,故不会产生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客观可能。因此,被告只“注”不“用”7k.cn域名的行为,未落入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排斥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享有的“7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