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授权确权视野下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公司)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固体饮料等商品上注册有第626155号“王老吉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 ),第三人洪某于2004年3月1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966461号“王老吉WANGLAOJI”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 ),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运动鞋、袜等。商标局针对广药公司的异议申请作出裁定认为,申请人认为被异议商标复制、模仿其“王老吉”著名商标的证据不足,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针对广药公司的异议复审申请作出裁定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商评委遂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广药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构成弱化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被诉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不服提出上诉,法院认为: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注册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已经进行了长期、广泛和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均为日用商品,相关公众具有相当程度的重叠,当相关公众看到被异议商标使用于其指定商品时,会首先将有关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相关联,进而与原告相关联,从而存在弱化“王老吉”与原告之间对应关系的可能性,长此以往,势必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原告基于驰名商标所享有的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律师说法:关于反淡化理论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在传统上主要是基于混淆理论构建的。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入了反淡化理论,从而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在商标确权行政纠纷中,笔者认为也应当引入和适用反淡化理论,其根本原因在于从预防侵权行为发生、节约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没有必要在已经可以证明存在淡化可能性的情况下,仍然核准被争议、被异议商标注册,从而任由其发生实际淡化的后果。
反淡化理论保护的商标应当是最为驰名的那些商标,不同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在程度上是有差异的,无论是从保护商标权利人商誉的角度,还是从维护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独特印象的角度,都要求受反淡化理论保护的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这一条件大大限制了反淡化理论的适用范围,也使得该制度不至于被滥用从而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自由。高知名度是获得跨类保护的合理性基础,也是产生淡化可能的逻辑前提。基于保护范围与其市场投入(知名度)相对应的原则,对于一般的驰名商标,并无给予反淡化保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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