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销售商侵权能否以制造商先用权为由抗辩
深圳蓝盾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出了相关的防火卷帘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深圳蓝盾公司自行完成研发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并无不当。深圳蓝盾公司制造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被诉的侵权产品销售商可以主张制造商享有先用权。
本案中,制造商享有先用权,但制造商并非本案被告,提出抗辩的是制造商的交易对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在销售商提出合法来源,并就其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能够认定制造商先用权成立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要求追加制造商为当事人或者驳回销售商的抗辩,一方面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也与享有先用权的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可以合法流通相违背。
法院判决:销售商侵权可主张制造商先用权
本案中,制造商享有先用权,但制造商并非本案被告,提出抗辩的是制造商的交易对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在销售商提出合法来源,并就其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能够认定制造商先用权成立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要求追加制造商为当事人或者驳回销售商的抗辩,一方面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也与享有先用权的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可以合法流通相违背。本案中,被诉的侵权产品销售商可以主张制造商享有先用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判断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应当考察以下四个条件:先用权人是否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关产品、相关产品是否属于相同产品、先用技术是否系先用权人自行研发或以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先用权人是否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作为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检测中心作为我国检测防火卷帘门的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具有较大的可信性。英特莱公司虽然不认可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2014年1月10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函的答复”及国家固定灭火系统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但其并未提供有效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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